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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侵权法上“比较过失”之抗辩事由

作者:李红玲 编辑:刘勇 审核人: 发布时间:2020-11-30 浏览量:

李红玲,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,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。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、侵权法。

摘要:美国侵权法上,比较过失是过失侵权行为中的一项重要抗辩事由。比较过失以与有过失为基础发展而来,却不能被解释为与有过失,其具体适用规则不同于与有过失。传统规则下,与有过失是被告在过失侵权诉讼中的完全抗辩,即只要被告证明原告存在过失,被告的责任随即免除;而比较过失是,当原告的过失不是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因时,无需与被告的过失比较,只有在原告的过失与损害结果相关时,才需要与被告的过失相比较,从而按比例分担损害。鉴于故意侵权行为中,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没有可比性,美国多数法院认定原告的比较过失不能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。

关键词:比较过失  与有过失  过失侵权行为  故意侵权行为